关于和谐社会构建中刑事政策的理性考虑与健全

点击数:145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xjrppd.com

    [关键字] 和谐社会 刑事政策 系统剖析 理性考虑 人文 德治 民主 法治
    [内容摘要] 刑事政策学应从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理论出发,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的涵义与特征,为国家提供合适国情、体现年代精神的科学适当的刑事政策。传统的刑事政策因受所处历史背景的局限,在研究视线和结构体系上有非常大的缺点,应依据现阶段体制转轨的需要和国际时尚,予以变更、补充与健全。借鉴中外古今的刑事司法经验,打造以“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刑事政策体系是当令的和科学可行的,对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备要紧意义。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范围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不是当令适度,是不是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成效,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父母治久安。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需要出发,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国内目前司法近况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
    1、应准确理解刑事政策的涵义、特征
    刑事政策是伴随国家、阶级、犯罪、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有悠久的历史,但“刑事政策”的提法是近代才出现的。“刑事政策”一词是泊来品,第一见诸于十九世纪初西方一些著名学者费尔巴哈、李斯特、菲利等人的法学专著之中,二十世纪中期被国内刑法学家引进,储槐植、曲新久、刘仁文、赵秉志、刘家琛、何秉松等学者对此进行了很多研讨,中外法学家们对刑事政策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只不过角度不同,对刑事政策基本涵义的理解大体一致。结合众家之说,笔者觉得,应从现代意义和广义上理解刑事政策。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犯罪态势而制定的由国家与社会多重力量参与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策略、方案、方针、策略、手段体系。刑事政策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涵义:⒈其主体是国家与社会,包含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⒉其对象是犯罪,包含犯罪行为与犯罪人。⒊其内容是与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方案、方针、策略、手段等。⒋其方法包含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社会的多种方法。⒌其目的是预防控制犯罪,以追求最好预防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价值目的。⒍其载体是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
    刑事政策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决议、决定等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它与刑事法学、刑事法律有明显不同,如其角度、范围、方法等均有不同,其次相互又有紧密联系,其基本原则和价值目的是一致的,其内容有相融之处,其产生与进步同受社会很多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刑事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刑事范围的反映,是国家政治与刑事法律的结合体,是国家公共政策的要紧组成部分,是国家上层建筑范畴,为国家经济基础服务。从法理角度剖析,刑事政策具备如下特点:1、合宪性。刑事政策需要符合国家宪法,不能与宪法相冲突,刑事政策的制定需要以遵守宪法为首要条件,体现宪法精神,不然便会致使司法无序,破坏法制统一,因此有违宪法的刑事政策都是无效的。2、导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国家应对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实行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实行的准则。3、宏观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实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具体依据只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可以代替刑事法律。4、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进步是一个不断吸收外面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健全内部结构的过程。5、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类型和方法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6、时段性。刑事政策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调处社会矛盾的方法不同,因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策略也有不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就有不同。
    准确地理解刑事政策的涵义与特征,能够帮助大家全方位学会刑事政策的研究办法,科学剖析国内各时期刑事政策的利弊优劣,合理地吸取国内传统刑事政策的精华,借鉴外国一流的刑事政策经验,扬长避短,以完善健全国内现阶段刑事政策,从而为国家经济建议大局提供好的法制环境和治安环境。
    2、对传统刑事政策的深思
    刑事政策源自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每项刑事政策的确立都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渊源,都来自于对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学者们对刑法学、犯罪学理论的研究,是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刑法学家在对各时期的犯罪现象、犯罪缘由、犯罪特征、惩治方法等进行很多剖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创立了刑事政策学,陆续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整治”等等,对指导国内刑事立法与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非常大用途,但这类刑事政策因受所处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民主法制不完善、人权意识和人本理念淡漠的制约,存在不少不健全之处,加之在实行中发生紧急偏离,已不适应国内目前的司法近况。
    第一,从实践的角度考察,近年来,在传统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机关一直将查处犯罪案件的数目尤其是大案含量作为工作目的和衡量政绩的规范,而常见忽略预防犯罪工作;“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因落实不到位,一些老实认罪的未必能得到从宽处置,一些狡诈顽固拒不认罪的有时因证据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致使此政策一度被曲解为司法机关一种骗供方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因没相应健全的操作规则和配套的社会政策而效果甚微;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合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恶习不大的轻刑犯、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进来后不但没改好,反而恶习更深,回到社会后又重新犯罪,致使累犯、惯犯、重案犯增多;惩治犯罪的任务全部落在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只靠单一的刑罚方法应对犯罪,在犯罪高峰期一直试图通过重典严刑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拓展了一年一度的“严打”运动和专项整治,在严惩紧急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阶段性的惩治成效,但却因缺少配套完善的刑事政策体系而收不到预防长效,控制不了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国内犯罪率一直呈增长趋势,据统计,全国法院于2004年共一审刑事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5%和2.8%;2005年共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罚犯844717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7%和10%。“严打”虽一度可以压抑人的恶性,但并不可以消除人的恶性,当人的恶性积累到一定量时就爆发为更猛烈的犯罪行为,因而出现严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现象,出现社会防卫过激和反社会现象增烈的恶性循环,司法机关总处于被动应对、疲于招架的境地。
    第二,从理论的角度剖析,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更为加剧,社会矛盾更趋激化,社会治安形势更趋严峻,刑事政策的相对滞后更显突出。传统刑事政策在当时所处历史背景下是合理合时的,其用途是巨大的,但伴随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很多原因的变化而看上去不合时宜。站在现代时局的角度,全方位审示和认真深思国内传统的刑事政策,不难发现其中的缺点和弊病:一是研究视线的局限性,即传统刑事政策学仅从刑法学、犯罪学角度研究,缺少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系统研究;在刑法因果关系上,仅重视犯罪人个体缘由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忽略犯罪的社会缘由及社会应负的责任,忽略社会对犯罪的适度宽容和帮助挽救。二是刑法理念的专制性,即受封建制刑法思想和刑罚报应理论影响深,专制思想紧急,人道人权人本理论淡漠。三是目的、方法、手段的片面性,即重惩罚、轻预防,重打击、轻人权,重处罚、轻矫正。四是结构体系的凌乱性,因为法学界对刑事政策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没形成科学合理严谨的刑事政策体系,没以刑事法律的成文方法加以明确规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因无具体操作标准而出现盲目性和随便性,实行不一,以“人治”代替“法治”。刑事政策是年代进步、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标志,应伴随时势的变化而不断健全进步。
    基于上述原因,对传统刑事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要通过改革,使国内的刑事政策适应当代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的时尚,适应国内司法近况的需要。针对传统刑事政策的弊病,要将刑事政策从狭隘的刑法研究视线里解放出来,从刑罚报应主义观念里解放出来,从国家专用垄断封闭范围里解放出来,变单一的惩罚型刑事政策为复合的预防型刑事政策,并使之成为全社会常见关注的公共政策。
    3、对现行刑事政策的理性探讨
    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国内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确立,今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国内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不同对待,对紧急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更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法律,依据具体的案件状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胁重案犯。此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健全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益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置轻罪原则等内容。从中外刑事法制进步的历史长河考察,从刑事政策的结构体系全方位剖析,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备肯定的法理科学性:⒈符合宪法原则和刑法精神,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⒉在一定量上体现了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刑罚目的;⒊体现了人道主义、人本理念和人权思想,符合国家时尚,与西方民主法治国家“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相吻合;⒋是对国内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基本符合国内国情,是在严打政策基础上的健全与进步。
    其次,“宽严相济”作为一项总体的基本的刑事政策,还存在肯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表目前结构设计有欠系统科学、内容有欠全方位完备,仅重视于刑事政策方案,没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需要,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的,不足以引领整个刑事工作的运行方向,因而作为一项总体基本原则是欠缺的。同时,假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仅限于此原则性的笼统规定,不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政策,不从犯罪矫正和犯罪避免的角度对现行刑事法律作必要的变通、补充与健全,不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旨在解决社会问题、改变社会环境的各项社会政策,那样“宽严相济”的政策就会孤立,就缺少操作性,就难免犯传统刑事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行其是、盲目随便的弊病。因此,有必要适应国际刑事社会化、一体化、法治化、人性化未来发展趋势,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进一步健全,将现代刑法理念、目的、方法、方案、手段等有机地融为一体,以形成结构愈加合理、内容愈加健全的刑事政策体系,是目前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是有效抗制犯罪浪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4、关于健全现行刑事政策的初步构想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重大策略决策,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范围的集中反映,它不止是治罪策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现行刑事政策科学与否,在非常大程序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顺利达成。科学的刑事政策既要蕴含一流的刑法理念,又要有丰富的人文内涵,既要结构合理,又要体系健全,既要突出方法,又要体现目的,既要适应本国国情,又要符合国际时尚,总而言之应该是和谐型的刑事政策,要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本质特点和需要,要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好务,护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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